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婚姻登记办理须知如下:
一、结婚登记
(一)申请条件
1、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均为中国公民,且长期居住在埃及。
2、结婚男女双方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,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、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、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(男22周岁、女20周岁)等。
3、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馆自愿提出申请,如符合婚姻登记条件,可当日取证。
(二)APP预约
申请结婚当事人登录“中国领事”APP,选择“婚姻登记预约”业务模块,完整、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,预约到使馆办理时间,并按照预约时间到使馆申办结婚业务,请预留埃及当地联系电话。
(三)所需材料
1、结婚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/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,中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如有)。
2、结婚男女双方的埃及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3、结婚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4张(照片尺寸为35mm x 53mm,单人头部宽12mm-15mm、高17mm-20mm,背景为红色)。
4、结婚男女一方为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,须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5、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(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,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书)原件和复印件。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,须提供中国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。
6、丧偶的当事人须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、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7、结婚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》各1份。
8、结婚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在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上签名、捺指印并领取结婚证。
二、离婚登记
(一)申请条件
1、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;
2、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我馆依法缔结;
3、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;
4、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,并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。
(二)初审受理离婚登记阶段
1、所需材料:
(1)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、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;
(2)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。结婚证件遗失的,需提交个人声明。
2、流程:
男女双方到馆申请并填写有关文件后,领事官员完成材料初审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
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(自然日,下同)为离婚冷静期(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。期间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持本人护照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,我馆确认无误后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。
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如双方之后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,须重新向我馆申请,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。
(三)受理离婚登记阶段
1、所需材料
(1)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、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;
(2)男女双方至少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照片;
(3)空白双方未签名离婚协议书(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、保证协议真实、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);
(4)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(结婚证件遗失的,需提交个人声明);
(5)我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2、流程
(1)当事人签署有关文件并按指印,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。
(2)领事官员按照规定处理有关证件、文件,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。
三、注意事项
(一)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:婚姻登记当日取证。不收取费用。
(二)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,弄虚作假,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(三)由我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,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。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,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(四)领侨处对外咨询电话:002-02-27367553转8001,咨询邮箱:consulate_egy@mfa.gov.cn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