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(2015年)
2015-01-25 03:46
 
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
(2015年)
 
第一章 总 则
第一条 为奖励品学兼优的新疆籍自费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,鼓励自费留学生回国回疆工作,为国为疆服务,对实施“科教兴新”、“人才强区”战略做出贡献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了“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”项目。为规范该项目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将本着“公正、公开、公平”的原则进行评审。
第二章 奖励对象
第三条 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奖励热爱祖国、品学兼优的新疆籍各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,主要对象为:一年级以上(不含一年级和预科学习阶段)、年龄40岁以下的自费在读本科生、硕士生和博士生。向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少数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倾斜奖励。
第四条 户籍要求:申请人本人及其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。父母、子女户口地区、性质相互不一致时,子女的户口以母亲的户口为准,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家庭的子女,户口以法定监护人户口为准。
若申请人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,但本人户口因升学已迁出新疆(迁出时间与升学时间一致),致使申请人现无新疆常住户口,此种情况亦可视为符合申请本奖学金的户籍条件。 
第三章 申请和评审程序
第五条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我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。受理材料具体时间以各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。
第六条 各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,待推荐人员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形式审查后,各使(领)馆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。
第七条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,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后,通知各有关驻外使(领)馆。
第四章 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
第八条 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。奖励金额平均5万元/人,按照不同国家(地区)的物价水平、学习生活需要及学历层次等因素,分列不同等次。
第九条 各驻外使(领)馆根据发奖时汇率变动情况发放奖学金,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。
第五章 其他
第十条 获奖者在收到奖学金及证书后一周内通过邮件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任意一种形式,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驻外使(领)馆提交获奖感言。
第十一条 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,如有意向回国回疆工作,驻外使(领)馆协助向国内疆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。
第十二条 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,各驻外使(领)馆应与其保持联系,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,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。
第十三条 获奖者在毕业后及时将入职单位(继续留学的获奖者将就读院校)、联系方式、联系地址等信息通过邮件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任意一种形式,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驻外使(领)馆报告。
第十四条 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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